从事食品销售(如超市)和餐饮服务(如饭店)的市场主体都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,在办理完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后,去当地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(一般为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)申请办理。
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要填写申请书,到各许可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:
1、《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》;
2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
3、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;
(1)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、复印件、《经营场所平面图》;
(2)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,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、复印件、《经营场所平面图》;
(3)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,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,以及《经营场所平面图》;
(4)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,明确到门牌号、房间号。没有门牌号、房间号的,要明确参照物。
4、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、工具清单;
5、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、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;
(1)企业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(如身份证、外籍人员护照等)原件、复印件。
(2)食品安全管理人员、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(如身份证、外籍人员护照等)原件、复印件。
6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;
(1)食品经营企业和许可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所需提交的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》包括: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、食品进货查验制度、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、食品退市制度、食品存贮、运输制度、冷链销售制度等,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。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。
(2)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,可将上述制度合并,根据相关要求制定。
7、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;《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》(应标明用途、面积、设备设施位置等,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,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);食品操作流程文件,如供货、销售流程等。
8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9、补充说明:
(1)委托他人申请的,还须提交委托书、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(如身份证、外籍人员护照等)原件、复印件;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“申请人签字”处签字的,指定(委托)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“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”处详细注明。
(2)关于许可申请人①已设企业申请的,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;②新设企业申请的,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;③企业新设分支机构申请的,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母体企业为许可申请人;④已设或新设个体工商户申请的,业主为许可申请人;⑤不得作为许可申请人的情形:A.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,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。B.被许可人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,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。
(3)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、证件应当是原件,如需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签字(或加盖公章)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。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、房屋产权证、营业执照(已设企业)的原件和复印件。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,受理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,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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